“中山讲堂”第259讲:新中国著作权制度发展的回顾与展望

作者:左都雯 来稿:办公室 摄影者:黄月波 发布时间:2019-09-26 阅读数: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著作权的发展走过了曲折的道路。在新中国成立70周年之际,回顾总结其独特的发展历史对于未来的法治建设十分重要。9月21日,“中山讲堂”第259讲邀请华南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李斯特,作题为“新中国著作权制度发展的回顾与展望”专题讲座。

李斯特老师是北京大学法学博士、中山大学法学硕士和法学学士,现任华南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和广东省信息与通信法学研究会秘书长;曾任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法国南特高等研究院访问学者;曾承担和参与多项省部级课题,并在《政法论坛》《学术月刊》《读书》等刊物上发表多篇专业论文。他主要的研究方向为法理学、法社会学等,近年来致力于运用法社会学、法律与文学等交叉学科的研究方法,分析文艺领域的法律政策和司法案例,同时关注新技术对法律和法学带来的影响,力求形成对中国法治和法学事业发展的独到观察视角。

本期“中山讲堂”,李斯特老师以“红色娘子军著作权纠纷案”为切入点,并结合法律史上若干重要案例,为大家说明“著作权”“版权”等法律基本概念,剖析司法案例背后的法理背景和社会背景,讲述新中国著作权发展过程的历史脉络。“版权”(copyright)是英美法系的概念,最初意思就是“复制权”,是为了阻止他人未经许可复制作品、损害作者经济利益而由法律创设的权利。英美法系国家从未将版权看成是所谓的“天赋人权”或者“自然权利”,而是将它视作鼓励、刺激创作作品的公共政策的产物。与此相适应,版权的侧重点也在于保护作者的经济权利。作品长期以来被单纯地视为作者财产,而与作者的精神、人格关系不大,因此版权可以像其他有形财产一样自由转让。而“著作权法”则是大陆法系的概念,其原意为“作者权”(author’s right)。与英美法系的版权法相比,大陆法系的著作权法将作品视为作者人格的延伸和精神的反映,并非普通的财产,因此大陆法系的著作权法更为注重保护作者的人身权利,对著作权的转让施加更多的限制,甚至不允许转让和放弃。但随着两大法系的主要国家都加入了《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以及两大法系之间的相互借鉴和融合,“著作权”和“版权”在概念上的差别也在不断的缩小。我国对于“著作权”的理解主要是从日本借鉴过来的,而日本又接受了德国的法系,德国是典型的大陆法系国家,因此,虽然我国在《著作权法》上规定了“著作权”和“版权”是同义词,但是叙述时还是按照大陆法系国家的特点使用“著作权”的说法。

“红色娘子军案著作权纠纷案”是指1961年公映电影《红色娘子军》的编剧与中央芭蕾舞团,因为红色娘子军芭蕾舞剧的署名、报酬等事项产生纠纷的司法案件。李斯特老师认为,在这个案件中,我们可以看出新中国著作权制度发展的“一线两面”。一线是指改革开放前、后两个历史时期是社会主义建设实践探索的不同阶段,必须从两个阶段的相互联系和重大区别来回顾新中国著作权制度的发展;两面是指改革与开放是交织进行的,快速行进的内部改革和对外开放(交织的两面),同时给著作权法带来机遇和困难。1991年我国《著作权法》的出台,就受到中美建交、中美对于知识产股权问题的协议等国际背景因素的影响。因此,我们应该在著作权制度的发展中历史地看待公平和效率问题。正如我国著名法律研究专家郑成思教授所说,从目前的劳动关系和分配制度改革所处的阶段来看,“工资作者”及“职务作品”是社会主义制度下的特有概念和建立社会主义版权制度的难点问题,不宜照搬任何外国模式。在新形势之下,我们应该更深入地认识著作权制度的国际发展的本质,更主动地、以我为主地制定法律制度。

 

“中山讲堂”第259讲主讲嘉宾李斯特

 

李斯特老师(左四)与志愿者合影留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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