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维护消费者权益?——于海涌教授解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作者:中文借阅部·谭翔尹        发布时间:2014-5-23  阅读数:1659次 

奶粉成毒药,皮鞋变胶囊,鸡蛋黄煮熟可以跳……现代中国假货为何猖獗不止,消费者的权益该如何维护?4月20日上午,中山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于海涌做客厚朴学堂,以“假货泛滥的时代——《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的悲哀”为主题,与读者们探讨了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相关问题。
于教授是我国杰出的民商法专家,师从民法泰斗梁慧星教授,研究成果丰硕。本期课堂,他由10年前职业打假人喻晖一起著名的“知假买假”案例切入,阐释了《消法》在打击假货方面的局限。
2003年,喻晖在第一次在超市购买高档化妆品发现其是涉假商品后,继续购买有关商品并按《消法》条例向该超市要求返还价款和一倍赔偿,遭拒后提出诉讼。最终,法院判定除第一次购买可以认定为消费行为并可获得赔偿外,之后的购买行为不能认定为消费行为而只能按货品原价退款。这就引出一个问题,《消法》对消费行为的定义是否合理?打假人以“知假买假”行为促使商家重视消费者权益的做法在法律层面上是否正当?
于教授认为,在当前情况下,职业打假人把打假当“生意”做的行为,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在一定程度上是起到积极作用的。现有《消法》对消费者的“消费行为”定义为“为生活目的而购买”,而“生活目的”一词本身就存在争议。实际上,对消费者的定义应与批发商区分开来,即发生零散购买行为的是消费者,发生大批量购买行为的为批发商。
于教授进一步分析道,《消法》的悲哀还在于对卖假货的惩罚强度不够。虽然2013年最新修改的《消法》第55条已经把原条文中的“二倍”赔偿金改为“三倍”,并且规定赔偿下限为五百元。但于教授认为,这样的修改对改善消费者权益情况的作用依然微乎其微,是治标不治本的。
在讲堂的最后,针对读者提出的“如何使假货泛滥情况减少、如何更好地保护消费者权益”的问题,于教授指出,要从根本上维护消费者权益,一要加大对卖假货行为的惩罚力度,二要国家行政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以及民间监督三方共同发挥力量,各司其职、各尽其力。当假货消失殆尽,消费者权益也得到保护的时候,作为零散力量的职业打假人也就不复存在了。

讲座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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