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经济的法律解释

 

非常高兴有这个机会,到广东来给大家作一个学术交流。我今天演讲的题目是用了我最近刚出的一本书的副标题——市场经济的法律解释,(编者注:书的名字是《转型法律学》)但是今天我讲这个题目不一定是书上的内容,有一些变化。

我想讲三个方面的问题,第一个问题讲改革战略和社会转型,第二个问题讲中国市场经济法律的失衡,第三个讲中国法律体系和法治改革。

一、改革战略和社会转型

大家可能注意到,最近北京的学术界非常活跃,有一个非常有意思的现象,就是很多经济学家纷纷关注法律问题,像吴敬琏教授、张维迎教授等等都是经济学家,最近在很多场合及小型的会议上,都大谈法律问题。我们研究法律的学者感到非常有意思,为什么经济学家近两年来非常关注法律问题?

另外一个有意思的现象就是:在前几年,我们国内宣传比较多的是中国加入WTO,没想到现在突然发现我们入世后,还有一个“入市”的问题,实际上还有一个15年的限制。我们虽然已经加入WTO的“世”,但是我们没有加入市场经济的“市”。温总理前一段时间访问欧盟的时候,跟欧盟国家主要是谈市场经济的问题,美国也在与中国就“中国市场经济地位问题”谈判。这两件事情我觉得很有意思。这都跟我们中国整个社会的转型是密切相关的。关于中国经济改革,在学术界有许多观点,原来经济学界有所谓“十大观点”,现在焦点的两点是“中国崩溃论”和“中国火车头论”,美国一个律师章家敦写书说中国即将崩溃,他觉得中国无论是从微观还是从宏观来看都很糟糕。但是从政府,不管是中国政府还是外国政府,学术界特别是我们的经济学家们,主流的观点一般认为中国这么多年的改革是成功的,是世界经济的“火车头”,而且在未来4050年,中国的经济仍旧会保持高速的增长。为什么对于中国的发展,对于中国目前的状况,有这么大的差异、这么对立的、完全不一样的认识呢?在这里不管中国经济改革到底是成功还是失败,我们暂不做这样的定论。

中国的改革为什么会走到现在这个状态,其中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就是中国改革的战略。中国的改革战略究竟是什么?有两种观点,第一种是认为中国今天经济改革之所以取得巨大的成功,是因为中国走了一条渐进改革之路。说中国是摸着石头过河也好,或者说中国采取了比较平稳的慎重的改革策略也好,就是因为中国走了一条渐进改革的战略。这个观点的代表在美国、中国都有,在中国的代表是樊纲。这种观点认为中国与前苏联改革的巨大区别是:苏联是休克疗法,一夜之间进行了彻底改革,而中国走的是渐进改革之路,这是中国改革走到今天这种状况的主要原因。另外一个观点是以吴敬琏为代表的,他认为中国改革走了一个“先体制外后体制内”的道路,改革从最脆弱的部分、最容易突破的地方开始。比如说农村改革,从安徽凤阳18个农民先包产到户开始,中国改革从传统政权势力最不关注的地方和领域开始,最后逐渐接触到中国改革的核心的问题。这是关于中国改革战略的两种解释。

我个人认为,这两种解释只是谈到中国改革的方法和途径,并不能算是对中国改革战略的一个概括。中国的改革战略究竟是什么?我个人认为,中国改革不管是成功还是失败,直到今天,中国的改革一直在走一种政策之治之路:中央政府通过以政府为主导的自上而下的政策推动来推进中国的改革,这是中国改革走到今天的最主要的原因。

大家看到,中国出现了很多国家都没有的高速经济增长,速度是惊人的,GDP的增长幅度在全世界一直名列前茅。26年的改革给中国带来了巨大的变化。另一方面我们要看到,现在中国出现了大量的问题,特别是微观方面的问题:“三农”问题,两极分化的问题,贫富差距不断扩大的问题,工人下岗的问题,腐败的问题等。成功与问题,这是中国改革的完整图景。为什么会呈现出这样一个图景?就是因为中国选择了一条政策之治的道路,这是中国改革的主线。政策之治的特征是短期化的、灵活多变的、就事论事的、不稳定的,遇到障碍、具体问题就采取对应的一些对策。

到了今天,中国面临一个非常巨大的社会转型,或者说处在巨大的历史十字路口。这个十字路口是什么呢?会把中国带向何方呢?我认为,中国改革的下一步路径实际上是要完成一个从政策之治向法治之治的历史转变。我讲的法治是“治水”的“治”,不是“制度”的“制”。

中国之所以发生这么大的社会转型,这个转型当中之所以有这么多深层的矛盾,看看我们的证券市场、国有企业、民营企业的状况,这些矛盾是怎么产生的,成就又是怎么取得的,这都跟我们26年改革的政策之治有关系。关于政策之治,我就不多说了,我的书中专门对什么是“政策之治”做了详细描述。

当前中国社会的转型实际上就是从人治、政策之治向法治转型的阶段。在解放之初、“文化大革命”、改革开放以前,很长一段时间我们是处于人治阶段。经过26年的改革,人治的影响力还存在,但是更多的是通过“政策之治”这种治国理念方式来表达出来的,这当中也渗透了一点法治的理念。它不是完全的人治和完全的法治,“政策之治”有非常强的政治特征,“政策之治”主导了我们的改革。像大家讲的“上有政策下有对策”,还有我们现在的宏观调控,在学术界和企业界都引起了巨大的争议,大家有很多不同的看法,这都与“政策之治”的思维方式和行为模式是密切相关的。中国下一步如果不能完成从政策之治到法治之治转型的话,那么我们整个经济转型、政治转型、社会的转型就可能会出现重大的问题。

二、市场经济法律的失衡

这个问题是我想重点讲的。大家看到,正是因为这套“政策之治”,我们整个市场经济实际上是一个畸形的市场经济。虽然我们走了26年的改革路径,也宣称初步建立了市场经济体制,现在正在完善我们的市场经济体制。但事实上,我们目前的市场经济实际上是一个瘸腿的市场经济,是一个畸形的市场经济。我认为,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我们并没有建立起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市场经济的基石。这个基石,包括商业的传统、公民的意识、政治体制和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其中,目前最突出的问题表现在市场经济法律的失衡。

市场经济法律的失衡表现在三个方面。

第一个方面,有关市场经济产权方面的法律,基本上是缺乏的。我们搞了这么多年的市场经济,但是与市场经济产权方面相关的法律是缺失的。中共十六届四中全会上专门提出了: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但与之相应的法律制度,现在基本上是空缺。涉及到产权方面的法律,这几年在学术界、司法界的推动下有了一定的变化,但还是不够。与市场经济产权相关的法律有哪些呢?当然,最大的当然是《宪法》。修改宪法对整个市场经济是非常关键的。这次修宪在法律条文上初步解决了保护私有财产权的框架问题,但这仅仅是立法条文上。我们十几年前就在提建议,要保护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讲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当然要立法。现在这次修改宪法,大家都把焦点放在宪法修改的具体条文上,放在《宪法》第1213条——保护公民私有财产权上。但是私人财产权只不过是国家尊重和保护人权的一个延伸。人权包括政治权利、经济权利。财产权仅仅是经济权利的一部分,所以它不是孤立的。虽然修改宪法规定了保护公民私有财产权,但是我们不能说有了《宪法》的条文规定,我们的私有财产权保护制度就建立起来了,情况没有这么乐观。实际上,现实生活中侵犯老百姓的财产权、侵犯公民的基本权利的事例是大量存在的。但是侵犯《宪法》现在是不能诉的。《宪法》在各级法院不能作为起诉的依据。你说我依据《宪法》——公民有享受教育的权利,而你的单位说你工作没有满5年不让你去考研究生,这是不是侵犯《宪法》规定的公民受教育权?依据《宪法》去告他们行不行?法院不受理,说没有这个先例,法院没有违宪审查权。所以,虽然有了《宪法》的规定,但是《宪法》如何操作,老百姓怎么去用这个《宪法》?这是一个问题。我们说《宪法》是母法、是基本法,但是侵犯国家基本法的行为不能去诉讼,这叫什么基本法?特别是涉及到侵犯公民宪法权利能否启动司法程序,这方面的法律是缺乏的。我们一直在讲《宪法》要司法化。这也是涉及到市场经济和契约社会基石的一个问题。

涉及到产权保护的还有什么法律?在《宪法》以下的下位法这一层法律中,问题就更多了。我们缺乏很多基本的法律。

立法机构最近在起草《国有资产法》,我们搞了这么多年社会主义,什么叫“国有资产”?不知道!哪些是“国有资产”?不知道!但是在中国国有资产又无处不在。我也是国有资产法起草小组的成员,立法讨论中我发现不少问题。包括现在的政府部门和我们的一些学者,把国有资产完全限定在国有企业的资产,我认为这是有问题的。

现在,中央国资委管的国有资产是非常小的一块,国资委是不是真正的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从民法角度讲,国有资产我认为可以把它划为四大类。

第一类就是物权。物权包括三部分资产:第一块是经营性资产,第二块是非经营性资产,第三块是资源性的资产。

第一块是经营性资产,现在国资委管经营性资产中的一小块,就是国有工业企业、流通类企业的资产。但有很多资产没有管到,比如说金融类的国有资产,现在“工农中建交”这五大银行的资产是在财政部,新闻媒体的资产是由党在管。还有很多经营型的资产,国资委没有管。

第二块是非经营性资产,涉及到三部分。

其一是政府的资产,我们在全国有这么多政府机构,它占的国有资产非常大,包括政府的大楼,政府的办公设施都是国有资产。在一些地方、地区,政府大楼盖得非常气派,投资是很惊人的,我最近走访了几个地方的政府,有的政府大楼的占地面积比北京天安门广场都大。有没有从国有资产这个角度来考虑过?为什么它能搞得这么大,这里面有很多问题,与国有资产管理、预算经营体制都有关系,这里仅仅讲这跟市场经济的产权是有关系的。

其二是事业单位的资产。事业单位的绝大部分资产是国有资产,中央编制委的统计是这一块资产约3000多亿,中国事业单位改革现在基本上没动,现在事业单位改革正要开始。什么叫事业单位?现在很乱,有的事业单位比政府还厉害,权力比政府大得多。可能大家不知道,我们的证监会、银监会、保监会都是事业单位,国资委也是事业单位。他们的权力比任何一家政府单位的权力要小吗?他本身是一个政府部门,在行使中央政府赋予他的一些行政职能。我们还有更多的事业单位,如医院、学校、科研院所、中介咨询、文化经营单位。我们现在开始进行两类事业单位的改革。一类是文化经营类的事业单位,像东方歌舞团、北京人艺、出版社这些文化经营类的事业单位正在改革。另外一类是医院的改革。现在公立医院的股份化改革,在上海、浙江、广东开始了,改革刚刚开始萌芽。

其三是老祖宗留下来的文物历史遗产,这也是国有资产。

第三块是资源性的资产。这一块就更大了。什么是资源性资产呢?包括河流、矿山、森林、滩涂、海洋、土地等等。传统的中央政府在治理社会进行经济控制的时候有两个手段,一个是货币手段,一个是财政手段。世界各国都是如此,但是中国有一个特例,就是还有一个手段——资源的调控,特别是土地资源的调控,这是其他国家都不存在的,也没有这个能力实现的。以前我们的政府没有发现这个问题,这次温家宝总理发现了。我们说我们国家实行全世界最严格的土地保护政策,但是实际上,我们的土地根本不是国家所有,而是省级所有,市级所有,县级所有,最后是个人所有。近些年来,各地为圈占土地,搞了很多名目,如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区、生态园、大学城、旅游城等等,以各种名义圈占土地,还叫什么经营城市。我一直反对“经营城市”这个口号。什么叫经营城市?就是经营土地!什么叫经营土地?就是买卖国有资产,卖国家的土地,肥自己。搞一个绿化工程、亮灯工程、高楼工程,你的政绩上去了,GDP好像也上去了,地方经济好像是换了面貌,但是铺草坪不是树森林,这个代价是巨大的,不仅没有给子孙造福,反而破坏了生态环境。地方政府看到了国有的资源性资产的用处,就为己所用。所以,所谓发达地区,很多都是这样发展起来的,现在还有地方这样做,宏观调控就给“一刀切死”,“铁本”事件大家都已经看到了。但是圈地运动、圈占农民耕地、滥伐国有土地,这里面有很多钱权交易,腐败行为猖獗。

想资源性资产这一块的改革刚刚开始。昨天看到一个报道,国家开始对森林资产采取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改革,早就应该进行这种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改革了,将来对河流、海洋、滩涂、土地资产等等都应进行这种改革。以前没有人关注这些资产,造成了很多问题,特别是在土地开发过程中,强制拆迁,强占农民耕地。在“非典”的时候有很多人跑到北京上访,其中80%是因为土地的拆迁和对农民耕地的侵占造成的。

第二类国有资产叫准物权,就是矿山的开采权、河流和海洋的捕鱼权、土地的开发权等。别小看这个准物权的价值,这是一种特许权。现在很多企业就拿这个特许权与外资合资,甚至倒买倒卖。

第三类是债权,国家的对外投资借债,这也是国有资产。

第四类就是国家的无形产权,涉及到国旗、国徽,包括中国这个字号。现在很多企业用这个字号,这种商誉很多时候就意味着钱,这些都是国有资产。

但是现在,我们对国有资产这一块没有一个基本的法律,目前法律的条款只是把它局限在国有企业。目前社会财富、国有资产的巨大浪费每天都在发生。因此,建立一套完善的国有资产法律制度和法律体系是非常必要的。对历史和这些年改革开放形成的广博的国家财富,你能视而不见吗?这么多年没有一个基本的法律规定,这是不行的,这也是建立市场经济的基石之一。

与产权有关的法律还有一个物权法,现在还在进行立法争论。修宪后就要起草物权法,但“物权法”这个名称就有问题,什么叫物权,在中国比较特殊,并不包括我们刚刚讲的这些产权,比如说老百姓的房产权,中国是房、地分离政策,政府可以随时征你房子,让你走人。你没有土地所有权。现在的物权法在英美等国叫“财产法”,一般更多是指不动产。我一直主张土地要部分私有化。国家可以把出售土地资产的钱用来安置国有企业的失业下岗职工。现在那么多国有企业的下岗工人,能不能把国有资产卖一部分筹集资金给予安置?我们可以通过制定“财产法”来确定通过什么样的程序对财产进行确认、转让、担保、抵押和规范整个财产的保护程序。

还有一个大的问题就是税法问题。现在中国的税是最乱的,搞了这么多年市场经济,但我们有三部税法:《税收征管法》、《外商企业所得税法》和《个人所得税法》。但税法体系根本没有建立起来,最大的问题在于我们没有税收基本法。各国宪法都规定有税收法定主义,税收法都规定在宪法当中,交税既是老百姓的基本义务,同时也赋予老百姓基本的权利。我们现在一直在强调老百姓交税的义务,不强调其权利,没有一部税收的基本法,没有把税收的基本原则规定在宪法中。税收是政府的奶娘,没有税收政府无法生存。我们的税法不完善,不完善没关系,可以通过政策来弥补,所以我们制定了一系列的税收政策。上行下效,中央有政策下面就有对策,所以我们各级地方政府的收费很多都是非常厉害的,费比税多。现在每天在宣传,我们现在取消了多少审批,我们行政许可法出来了,我们行政机构职能改革在加速等等,但是,有谁告诉过我们中国究竟有多少个行政审批?你取消了500个,是不是还有5000个、50000个在这里?不知道。是不是明天还会滋生5000个、50000个?也不知道。我们地方有很多税外收费,就是靠这种行政审批来获得,因为没有税法,没有基本的税法,我们在加入WTO谈判的时候说我们中国税法很完善,但是没有税收基本法。最可笑的是,1993年我们进行了动作非常大的税制改革,最终这个税制改革就是我们把税改成国家税和地方税,但是这个分税制到现在还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市场经济喊了这么多年,连基本的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法律制度都没有,跟我们的产权相关的现代产权法律体系是缺乏的,所以宪法的修改还只是一个基本的修改。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基本的法律都没有,怎么叫市场经济?这就是政策之治,没有一个基本的法律规范,而是政策在起作用。所以,从中央政府到地方政府,如果要推动中国的社会转型,推动中国由计划管制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并完善市场经济的体系,首先就要完善我们的法律制度体系。这是我讲的市场经济法律失衡表现的第一个方面。

市场经济法律失衡表现的第二个方面是:我们缺乏和市场经济运行紧密相关的一些法律,这种法律失衡现象非常严重。跟市场经济运行相关的法律有三个内容:第一是市场准入的法律,第二是市场交易的法律,第三就是市场退出的法律。这是跟市场经济运行过程完全契合的三方面法律。

第一是市场准入的法律,我们现在看到,与市场准入有关的法律,搞了这么多年,这一块法律是有不少,但是太多了,太滥了,互相矛盾,互相冲突。现在有全民所有制企业法、有集体所有制企业法,这么多年都没有变。我们还有“三资”企业法、公司法,公司法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还有乡镇企业法,有股份合作制条例等。我们市场中的主体太多了,每一个市场主体后面都有一个法律在支撑,所以就非常混乱。我认为,许多法律根本就没有必要搞,一些法律实际上都不是什么法律,而仅仅是政策性的宣言,和政策差不多,法律是一个规范,是给老百姓一个稳定的预期,同时它是可以操作的、可诉性的。现在我们这么多市场中的法律,哪一部法律可以用来打官司?什么都做不了,都是形式上的,你几乎不可能拿着这个法律跟政府打官司,这是跟市场经济发展方向逆动的。如国有企业法,实际上我们越来越明确国有企业的老板就是政府,有一个特设机构:国资委,而企业转制条例规定政府还要给企业十四项、十五项权利,什么投资权、兼并权,这些都是老板的权利,只不过是谁来代表国有资产罢了。从法律角度来说,要由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国家行使企业财产的所有权,然后授权中央政府,但实际上不是。这个代理关系就很乱,西方国家公司的代理层级就两层,我们的代理层级有五层、六层。最近我看到一份材料,有一个国有企业代理层级关系有八层。有的企业代理关系太复杂,结果自己把自己搞晕了,不知道自己有多少资产,不知道自己有多少债权债务。那么这里面有很大的问题,为什么有这么多市场经济法?这么不统一?关系太复杂,法律对一些特殊主体保护得太多了,所以外商来中国投资就说我无法跟你们竞争。所以,市场的主体必须是统一门槛、统一待遇,必须是市场经济正常竞争,如果没有这种规定,外商就没法参与公平的竞争。

现在,北京法学界最热门的话题之一是《公司法》的修改,我们的《公司法》是1993年搞的,当时的思路就是要政府严管,把市场混乱的主体情形管好,同时又带有一点改革的味道,希望我们的国有企业变成公司、变成现代企业。实际上《公司法》很大的问题是,从1993年到2004年,11年了,我们的《公司法》还没有变化,但是我们整个市场经济的形势、发展状况,包括我们市场上的公司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我们的《公司法》基本上还是一个以国有企业为本位的公司法,里面大量的制度设计是跟政府相关的。比如说资本制度,一个企业要注册一家公司,是一千万,这一千万就不能动了,动了就没有信用了。这个我就想不通,这是市场经济吗?我们公司注册的门槛非常高,生产类、经营类、咨询类,咨询类的门槛最低是10万元。我认为信用根本不是资产信用和资本信用的问题,信用是一个社会的产品,与一个经济体制中人们的信仰、道德以及整个观念和市场发育度都相关。

《公司法》给国有企业很多优惠待遇。国有企业要上市,一般的企业要三年连续盈利的业绩,国有企业就可以连续计算业绩,一般企业不能发行债券,国有企业就可以发行债券。给民营企业树立很高的上市门槛,都是保护国有企业的规定,但是我们真正应该规定的没有规定,如独立董事制度,我们现在《公司法》里面没有。世界上两大法系,一个是以法国、德国、日本为首的大陆法系,另外一个是以美国、英国为首的英美法系,判例法传统,法官可以造法。大陆法系公司法是规定好的法典,采用“三会”制度即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就是我们所谓的“新三会”制度。后来到证券市场一看,我们的证券市场是抄袭美国的,所以不能没有独立董事制度,我们《公司法》是用了大陆法系制度,不适合中国国情。我们的证券市场出现了大量的造假、侵权行为,证券市场是畸形的,包括我们的券商。我们每年有2/3的券商是亏损的。前两天有一个记者采访我,问为什么股市这么低迷,我说有几大原因,有宏观调控、“铁本”事件,还有《破产法》要出台等等,但最大的问题是我们现在中国的股市缺乏治恶的机制。如中小企业板面临的最大的问题,是不要重蹈主板市场的覆辙。但中小企业板一开板就出了“江苏琼花”隐瞒重大的国债投资现象;还有券商方面,如深圳南方证券被行政接管,最近还有几家证券公司,现在中央都在严查。现在的金融机构危机说是经营危机,实际上比这个还严重。南方证券能行政接管,但你能行政接管所有出问题的券商吗?挪用客户保证金屡禁不止,不是信用问题,这已经成为一个惯例了。什么都挪用,我们没有这样一套治恶的机制,怎么来对这种具体的恶的行为进行制约?所以《公司法》的修改任重而道远。我一直主张《公司法》的修改要在立法理念上做一些变化。该管的一定管,不该管的就不要管!门槛设那么高干嘛?要降低你的门槛!为什么有限责任公司一定是2个人以上50个人以下的股东?现在新的《公司法》草案出来了,准备推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因为它实践中大量存在着。但是是否要公司法来规定,我个人对此还是打问号的。现实中存在,我就要规范它,不规范它,就会有一个信用问题,但是你规定了,信用就会好吗?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法规定必须是250人的股东。实际上,我认为规定2人以上股东就可以了。如现在股份合作制企业就是一个怪胎,因为《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规定了股东人数是250人,但国有企业改制,现在有了100人的股东,它有一个50万到500万元的资产。怎么转成有限责任公司呢?只有搞股份合作制企业。这与我们现有的法律产生了冲突,所以根据中国国情,我建议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改成2人以上就行了。美国的有限责任公司是私人公司,基本上是2030人,中国要来一个人数的限制,根本没有必要!这把自己的手脚束缚了。现在出现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都是和信用有关系的,因为我们整个社会的信用环境非常糟糕!大量的公司是利用《公司法》在进行交易、形成债权债务关系和担保关系,这个过程中出现了很多问题,我觉得在这一块应该放松,公司的章程,它究竟是选择独立董事制,还是选择监事会制,是德国还是日本的监事会制度?公司章程可以自由规定这些,为什么要在法律中规定这么严格?但法律对公司董事的责任、义务一定要规定清楚!我们大量的公司董事是不负责任的,董事长出逃的现象发生不少,如上市公司“啤酒花”公司的经营黑洞,有20亿担保的窟窿,没有进行信息披露,出事,股民一下子就蒙了!8亿9亿的担保一下子变成了20亿的担保!这个是还不上了,股票一下子狂跌、缩水,到最后还是得股民替你还。这个案例中,董事长有很大权力,自己一个人盖章就替人担保了。董事会的人都说自己不知道,这叫什么董事会?没有一个董事说自己是有责任的。实际上在西方国家,每一个董事都有权力代表公司对外签约,但要董事会授权,而且它的责任是很大的。现在我们的独董纷纷辞职,在很大程度上与我们这套不负责任的体制有关系。大家都不讲信用,不负责任,这和公司法有关,为什么不规定董事经理这些义务呢?董事经理层侵犯公司利益,我股东可以代表公司起诉你!这叫派生诉讼,公司不能直接告你,我股东可以告你!还有集团诉讼,侵犯公司股东的利益,我一个股东告你,大家都可以得到利益!现在“江苏琼花”出现隐瞒重大事实、违规上市的问题,证监会又是严厉谴责,又是立案稽查,到最后我看肯定是轻微处罚了事。但是他公司一上市,老板一下子拿十几个亿,你的中介人、承销商都已经赚了几千万。这个违规的事情一出来,股市从17块跌到10块,股民的投资一下子缩水那么多,缩水40%,这个损失由谁来付?出了违规违法之事,你罚他几十万,几百万,可他得到的利益和股民的付出对等吗?如果没有一个派生诉讼,没有一个判例式的证券民事赔偿,中国的证券市场是搞不好的。当年的宝安收购延中 ,因违规,监管部门罚了他一百万,可宝安从违规收购中赚了1个亿,他觉得这点罚款是九牛一毛!做了一次非常高超的资本运作。所以最大的问题,是没有好的体制和机制,是我们的市场主体法缺乏!《公司法》不但要改而且要大改,要在立法理念、立法模式以及立法观念上进行变化。现在《公司法》改了120多条,涉及面非常广,由于时间我就不多讲了,这里面有很多新的制度创设,但也有新的问题。我一直认为公司法要大改,而且要与现在的《证券法》的修改、《国有资产法》的制定、《“三资”企业法》的修改、《破产法》的制定连动起来。现在立法最大的问题是只管这一个法,不管其他法。而且专家参加立法时,只了解这个法律,不了解另一个法律,那么制定出来的法律就打起架来。实际上,这些法律都是密切相关的。《证券法》就是《公司法》的延伸,现在没有连动起来考虑《证券法》修改就是一个大问题。另外,像“三资”企业法,改革开放这么多年,还给外国人那么多优惠待遇,为什么还要给他们这么多优越的待遇呢?我们已经加入WTO了,这些外资企业应该与其他国有的、民营的企业享受一样的待遇。只有在一些特定的环境、特定的行业,可以给外资企业一些优惠待遇,其他的就是同中国一样的待遇。类似这样的问题,市场门槛与主体这一块,一定要统一标准、统一规格,有一个统一的起跑线,而且要把大量的计划体制和双轨制留下来的与市场经济不相符合的立法观念彻底地驱除掉。

第二是市场交易的法律。市场主体这块法律明确我们要进一步的完善、修改,我们有一些基本的法律,但是这个法律是失衡的。市场主体确立以后,就进入了市场交易,这一块我们也有了一些法律框架,如有《合同法》,这是市场经济最基本的法,无论是口头契约还是书面的契约,我们每个人都是市场人,每个人都与《合同法》有关,还有《担保法》、《票据法》、《证券法》等。在《公司法》、《证券法》的修改过程中,我一直主张证券交易应该从《证券法》中拿出来,《证券交易法》应该是单独立一部法律,因为中国的证券交易中虚假信息、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的现象是太严重了,没有一部专门法规制它,是不行的。现在我们的《证券法》运作了这么多年,有很大的缺陷。《证券法》修改是单兵突进,没有和《公司法》联系起来,原来还想赶在《公司法》之前,但是《公司法》未改,《证券法》怎么动得了呢?所以现在搁浅了。《证券法》修改非常重要,我觉得《证券法》中修改最重要的一块是《证券交易法》。当然《证券法》也很重要,包括我们现在已经搞的中小企业板,将来还要搞创业板,中小企业板和创业板将来要通过《证券法》来规制,证券交易行为要单立一部法律,主要针对我们现在操纵市场、欺诈交易、内幕交易、虚假信息,针对这样在交易过程中的恶的行为,进行专门的法律规制,而且这一块要采取更加灵活的判例法的机制。我觉得我们中国现在缺乏一部统一的反欺诈交易法。很多市场的交易老百姓都不相信,就是因为有大量的虚假交易、蒙人的交易,导致整个市场秩序混乱。比如说担保关系,现在我可以说很多企业,特别是上市公司,隐藏的巨大的“炸弹”就是担保的问题,因为上市公司面对的人群太大。担保里面的黑洞是非常多的,有一家企业想拉我去当独立董事,我坚决不干,为什么?我一看,有15家企业循环担保,连环担保,15家企业里面如果有一家倒了,就像多米诺骨牌,其他都会倒,这样的担保关系多么可怕!当年在改革之初,朱总理还提过一个日本经济学家小林的建议,小林就建议中国要学习日本和韩国的模式,搞“银企”结合, 我们中国有一段时间是走了这条路,后来醒过来了,不能搞银企结合。“银企”怎么能结合呢?日本电影《华丽的家族》描述的腐败,权钱交易,就是银企结合。大的企业集团,其子公司交叉持股,相互持股,交叉担保,相互担保,连环担保,都是这样出现的,银行和企业结成政治同盟,大家都看到了,只会把银行搞垮了。现在的银行金融体系也有一个很大的问题,就是我们第一次剥离不良资产,成立信达、长城、华融、东方资产管理公司。现在又搞第二次剥离,有没有第三次?如果我们的银行还是这样一个经营机制的话,如果我们的金融体制还是这样僵化的话,我看十次剥离也剥离不完它的不良资产,不断在滋生啊!

第三就是市场退出的法律。我们讲的三大法律,这一块还是空白的,不管前面那两块有多少问题,但它还是有基本的法律框架,只有《破产法》这一块是空白的。中国的市场经济搞了这么多年,欧盟和美国不承认中国是市场经济国家,虽然我们中国已经宣布初步建立了市场经济,但是他们不承认我们是市场经济国家,为什么?因为我们连一个市场经济的《破产法》都没有,没有一个市场退出的机制。大家看到,美国讲我们的人民币不可以自由兑换,西方人说我们政府在配置资源,确实是政府在配置资源,政府决定哪个项目好,哪个项目坏,哪个值得投资,哪个不值得投资,直接插手一些企业的经营,现在我们的市长,不就是总经理?市委书记不就是董事长吗?政府在直接支配企业,就是政府在支配资源,他们还认为在中国工人和老板不能够就工资问题进行谈判,没有一个谈判的机制,我们不承认。现在下岗工人拿不到钱,走投无路,跑到中央告状来了,你没有一个市场的机制。还有就是说中国对外资的法律政策是不透明的,不统一的,没有预期的。虽然有三部外资企业法,但保护国内企业的法律更多、更乱,所以就搞不清楚外资在国内的投资的成本到底有多大。你说税法已经很完善了,但是谁知道你是不是有那个门前三包费,这个税外之费把投资成本给增加了。谁知道你那个城市的缺水、缺电就会不会把我的企业断水、断电了,这个投资成本就增加了。因为存在类似这样的问题,所以别人不承认我们市场经济的地位,这都与市场资源的政府配制相关。欧盟已经明确提出,因为中国到现在还没有一部市场经济破产法,所以不承认我们的市场经济地位。实际上,欧盟已经与我们就此谈了很长时间了,只是大家还不知道。

我们现在是怎么退出(市场)的?我们一个企业干得不好,就不去年检,就走人了,好,工商说你不去年检,就吊销。而企业说吊销了好,不用还债了!据我所知,在我们广东,这样的现象也不少。你说这样还有一个市场经济秩序吗?在西方,实际上这就是个人破产。所以在搞《破产法》的时候,很多记者采访我,说中国为什么不搞自然人破产?我说中国现在还没有到成熟的时机,没法搞这个。实际上在西方国家,个人破产严格说是保护债务人,但保护的是诚实、有信用、合法的债务人。比如说我借了10万美元买房子,我现在还不了,怎么办呢?那么就向法院申请破产,法院一经调查,确实如此,然后就让你破产,成为破产人,允许你有基本的生活费用,其他财产归债权人,欠人的债(还不了的债)可以豁免,但银行给你的信用卡立即就降了等级。中国人不用信用卡,只喜欢点现金,这个是信用的习惯。很多中国农民现在还把现金藏在被子中或埋在地底下,中国老百姓信的是储蓄的文化,没有超前消费的文化。这就是中国人的消费传统。所以我们的消费传统与金融体系都跟不上,西方银行是全部联网的。如果一个人在瑞士第一银行有存款,那么其他的银行都可以知道他的信用。而中国是一个企业破产了,可它还有钱,为了不还债权人的钱, 他搞了12个账号转移财产,企业虽然破产了,可是还在生产,债权人来了经理就到处躲藏。这就是中国的现实。现在我们中国还是城乡二元结构,农村大量人口不是消费群体,消费群体还有一个城市人和农民的区别。在北京、上海我可以申请住房、汽车、旅游贷款等等,但是在小城市和农村,就做不到。没有个人破产,哪有什么个人信用?西方的破产法最早是从个人开始的。就像我做生意向你借钱,然后觉得一个人的信用借钱不多,就搞合伙,再不行就搞公司,所以个人破产,就变成了合伙破产、公司破产。这就是个人信用、合伙信用、公司信用,最后到社会信用。破产是与个人的信念、信仰有关的。中国有没有这种信仰?有没有一种对价的机制?学术界有人建议现在应立什么诚信法来建立信用。我认为路子错了,诚信不是立法可以立出来的,它是一个人的道德信念,是一种融在每个人血液当中的信念和传统,那是他本身的一部分。没有这些东西,不管你搞多少宣传、立法,都是没有用的。信用的建立,要通过社会长期演化,是人不断进化的一个过程,不是一夜之间能建立的。

所以很多人问我,说《破产法》搞出来以后,社会是不是就稳定了?我只能说这部法律非常市场化、国际化,也照顾到中国的一些国情,应该说在中国市场经济过程当中迈出了关键性、决定性的一步。但是《破产法》不是一部能解决所有问题的法律,并不能完全解决信用问题。它不能完全解决证券市场当中的一些畸形行为,不能解决上市公司的圈钱行为。关键看你能不能实施,能不能在实施当中让大家严格按照这个法去办?上市公司不能破产,没有破产法是一个原因,但更主要的原因是市场利益主体的博弈。如地方政府参与博弈,上市公司不论如何亏损,我也给它输血、保证它的存在,它就是我城市的一个脸面。政府干预市场到这个地步的时候,会让它破产吗?实际上很多上市公司已经达到破产的界限,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什么破产法草案出来,三板市场就狂跌,原来这些三板股票还想恢复上市,但破产法出来后就知道这是不可能的。为什么要让这些差的股票上市?这里面肯定是有畸形的行为,才会导致这些垃圾股上市。如果是一个正常的市场经济,是不会让这样的证券上市的。我就一直建议,应该让上市企业破产几家才行。我觉得中国今天的股市一定要采取壮士断腕的手段,不采取这样的措施,问题就会越积越多。如果不让一些亏损严重、欺诈上市的公司破产的话,它就不把你的《破产法》当一回事儿。当然,我们讲破产不完全是死亡,我们新的《破产法》还规定了可以重组。对那些有希望挽救的企业,我更想它们通过破产重组的程序。通过一个重组的程序,让债权人知道自己有哪些权利、义务,债务人有哪些权利、义务,什么样的重组方案市场能接受。我认为这样的债务重组还是能给股民信心的,企业还是能重新上市的。所以我认为,我们一定要有一个正常的竞争机制。目前,《破产法》草案已经全国人大常委会一审,我个人认为还是比较成熟的,对中国市场经济地位的确立,对建立市场机制,建立一个对价的治恶机制,对中国整个市场经济的运行和完善都是重要的。上述法律应该是跟我们市场运行密切相关的。

市场经济法律失衡表现的第三个方面,就是与市场秩序有关的法律缺乏的问题。也就是说,政府在多大程度上介入市场?可以说市场的主体、交易、退出这些更强调让司法介入,政府少介入。但是政府对市场秩序一定要介入,不过这种介入要有度。这主要反映在《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及我们讲的政府增进社会福利这些方面。关于《反垄断法》,1997年我就参与了论证。现在据说初稿是定了,关键的问题已经解决了,具体问题还有一些争议。在中国,垄断有两块,一个是经济垄断,包括产品的市场占有率,厂商之间的合谋,经济力量的过度集中。如你企业产品的市场份额过大,一些外资公司在中国的销售额远远超过了《反垄断法》的规定,像柯达,它的市场占有率已经达到了80%,我们曾经在《反垄断法》中研究过,一个产品占市场的占有率达到多少是垄断、不利于消费者与竞争,当时是就30%还是35%进行争论,现在柯达的市场占有率达到了80%。按照市场经济的观点,如果一家企业在市场中占绝对垄断地位的的话,消费者就可能是受害者了。一旦没有竞争了,它一家企业说产品是什么价格,就是什么价格。它一家说了算,因为它的市场份额比较大。

另外,行政性垄断是中国的一个很大问题。现在中国传统的带有行政职能的部门纷纷进行改革,特别是我们的电信、石油、民航等部门改成竞争性企业,但是这些改革还不够。还有一些是根本没有动的,比如说铁路,还是计划经济的一个堡垒,对我们整个市场经济秩序建立影响是非常大的。如果不形成一个竞争性的机制,这个市场就是有一个巨大缺陷的市场,对消费者有损害的市场,只有形成竞争性的机制,每一个市场竞争都有两家或更多家主体进行公平竞争,这就是一个良性的市场。美国的《反垄断法》规定,一家新闻媒体的市场占有率不能超过25%,所以美国的电视媒体有ABCNBCCBSCNNFOX等,一个国家只有一根天线肯定不好,一定要形成一个竞争性的机制。那么其他的行业也是这样的,企业的市场占有率不能太大。你再大,合并市场上其他的企业你就造成了垄断。中国现在反垄断,有垄断行业的问题,行政性垄断的问题,国有企业垄断的问题,外资垄断的问题,还有一些区域性市场垄断的问题。大家已经看到了一些城市的市场垄断问题,如生产富康车的城市不让桑塔纳进来,生产桑塔纳的城市不让富康车进来,地方垄断现象是很严重的。所有这些都跟我们市场的竞争方式有关。

另外,在提供公共产品方面,我们现在政府的能力是比较弱的。我们学术界有争议,比如说西部开发的投资,或者说国家的某一类投资是不是应该更多地投向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现在为什么我们国有企业破产比较困难?就是下岗的职工有一个比较大的问题,国有企业还有2000家要实行政策性破产,政策性的关闭,人怎么办?就是因为国有企业现在遇到的问题,主要的是历史原因和体制性障碍,一个是呆坏账问题,一个是职工安置问题。国有企业职工,破产了你不能不管了,因为他有国有企业的身份。所以,在1993年,制定国有企业破产试点政策的时候,我就提出首先要解决职工的问题,人往哪里去?一个简单的问题:破产,我们国有企业的职工为什么要找你?因为国有企业职工给国家做了很大的贡献,但他们拿的是低工资,利润大头被国家拿去了。这隐含着政府要为他们提供医疗、养老、住房和失业保险。但是我们中国在计划经济时代一直没有给职工提供这些社会保障。我们就提出要给职工人力资本补偿。这就是职工安置费。但是有人就问资金哪里来?我们想到了国家划拨给国有企业的土地,可以把土地使用权的转让费拿出来补偿给下岗职工。当然因为土地有地域的差别、有级差地租,土地的价格不一样,所以各个城市和企业对职工安置的费用和费用的筹集,来源也不一样,所以这块土地的钱还不够。有人算了一下安置费需要多少钱,吴敬琏算的是还需要6000个亿,有的算是10000亿。这么大的安置经费中央政府不是短期内能拿出来的,需要通过逐年的消化,就是说中央政府、地方政府都要担起这个责任来,不能通过拿债权人的钱来填补这个空子,政府要通过现在国有资产的转让、出售,国有股的减持,甚至是部分土地私有化来解决这个问题。不要搞政策性的破产,拿债权人的钱来安置职工,这样就把市场秩序给搞乱了。我是担保债权人,你把我担保的债权拿来安置职工,那我债权人就不敢借钱了。在西方就叫无贷款无商业,没有担保人的权利,整个市场的经济行为就不会活跃,投资行为就不会活跃,大家都不会去贷钱,也不会去借钱。这样的话,哪有经济繁荣、哪有经济发展?所以市场经济秩序要维持。国有企业对职工的负债分为两种,一种叫历史劳动债权,一种是即时劳动债权。对历史劳动债权,要由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分担,通过对国有股的转让、出售、财政拨付等方法来解决,这是一项长期艰巨的任务;对于即时劳动债权要纳入破产法中,包括工人的工资、福利基金(养老、医疗等等),按破产清偿顺序处理。要把这两种债权分开。在目前国有企业破产运作过程当中,最大问题就是没有把这两种债权分开,解决不了职工安置问题。如果政府能够解决公共产品的问题(公共产品问题在中国有一个特殊点,也是一个历史遗留问题),就好办了。包括现在的民营企业工人,政府就不保障了吗?也要建立一个保障体系,现在农民工进城很多,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问题非常棘手,很多农民工得病、受伤,根本就没有保险的,得病进医院,他辛辛苦苦挣的几万块钱就没有了。要不要给他们买保险的问题,现在已经成为“大城市病”了,上海、北京、广州都是这样。对这一批人难道能够忽视吗?这都需要政府履行公共职能,政府要提供公共产品,这一块的法律规范、法律保障要建立。中国目前的市场经济法律体系是失衡的,中国要从政策之治跨向法治之治,就必须解决市场经济当中的法律失衡问题,必须解决产权的法律保障问题。

三、中国的法律体系和法治改革

最后一个问题就是中国的法律体系和法治改革。对我们搞法律的人来说,这样一个法律的转型时期,从政策之治向法治之治的转型时期,市场经济法律的失衡时期,目前的法律共同体严格说来是适应的。我简单举几个例子,一个是我国的司法审判体制不适应转型期。现在大量的案件是法院不受理的,出现了地方司法保护主义现象等。比如说,证券类的案子由地方法院受理,破产类的案子由地方法院受理。现在一些地方法院与当地政府、企业勾结起来,坑害外地债权人,甚至欺骗中央。最近媒体报道,法院与银行联合造假,冲销2个亿的呆坏账,法院的这种行为跟我们的司法审判体制有关。我一直建议中国现行的司法体制要改革,我们现在是四级体制,第一级是最高人民法院,第二级是省高级人民法院,第三级是市中级人民法院,第四级是基层人民法院,这四级并不是隶属管理,只是一个业务指导关系,每级法院都受同级党委和人大的领导,法院的院长要经过人大的任命。我一直建议要对法院的审判体系改革,改成双重法院体系,国家级和地方级的分开,地方体系法院可以维持在省、市、县(区)三级,它只负责本地区有关的一般的刑事案件、社会治安案件、青少年犯罪案件、遗产继承案件、交通肇事案件等等,而涉及到宪法类、证券类、破产、对外贸易、税务、土地的案件,应该另外成立一个层级的法院,叫国家层级的法院体系。国家层级的法院可以分为三级,最高法院、上诉法院、地区法院,这是一条线下来的。两层法院体系各自分工,为什么要这样分呢?证券类的案件涉及到股民,股民是全国性的,范围很广,如果由上市企业所在地的法院去审理这个案件,怎么会公平?比如说,“银广夏”案件,这个企业在银川,它与当地的政府、法院有很多利益沟通,那么这个法院的审理具不具备客观性、公正性?我要打一个很大的问号。地方法院的大楼、经费都是地方政府拨的,它能不听地方政府的吗?破产类的案件也是一样,现在地方保护主义非常严重,法院都是代表本地债权人的利益去查封外地企业的,江苏的查广东的,广东的又查江苏的,互相争夺司法管辖权,因为谁有管辖权,对谁就有利。这怎么能够建立一个公平的市场经济秩序呢? 现在土地的纠纷很多,这应该由国家层级的法院来审理,涉及到涉外的,特别是宪法类的案件,我认为地方法院可以审理,但最终的管辖权是属于国家的,所以我一直主张解决地方司法保护的问题,建立一个双重的司法体系。但是难度太大了。司法独立、法院独立、法官独立,在中国都有漫长的路要走。我主张可以先从建立破产法庭开始突破,能不能让法官来独立审理破产证券类的案件,因为它要求有专业的知识,要有一种公众的利益,不能仅仅站在地方的角度。还有建立法律职业共同体和法官职业化的问题,我一直建议法律公正问题要从法律教育开始。法学教育要取消本科教育,法律是精英教育,应该进入研究生层次,现在我们国家有300400家法学院,有一些根本不具备办法学院的条件,十来个老师办一个法学院,可以说质量很差。我认为法学是精英教育、是科学教育、是专业教育。只有大学毕业,才能参加进入法学院的考试,只有法学院的学生才能够参加律师考试,只有律师资格的人才能够进入律师事务所,只有当过律师的人、具有律师经验的人才能够做法官,这就是法律职业共同体的链条。基于这样一个链条,作为法治意识和理念传播者的法学院就能发挥很大作用。法律的理念、价值、方法、程序等等,这些都是专业的知识,不是每个人都可以考律师,每个人都可以当法官。现在存在一些普遍性问题,法官的水平比律师还差,甚至差得很远。在国外这种情况不太可能发生,而中国是普遍存在。有一些非常好的法官在法院也呆不长,或者是他采取一些其他的办法呆下来,为什么?他不赚钱啊!有一年司法考试,广西有一个城市36个法官一个都没有通过。所以法官职业化很重要。法官专业训练做好了,还有一个司法伦理的问题。要从有良好职业操守的律师中选法官,然后给予他们良好的待遇,应该有高于一般律师的待遇,如果法官有地位,还有一个比较好的待遇,这样,好的律师他们就愿意当法官。法官还要有一个良好的职业操守。按照我的设计,国家层级以上的法官起码必须是干了10年以上律师的,地方法院的法官起码必须是干到5年以上的律师。这样层层筛选,最高法院的法官要优中选优,专业知识是最好的,是法学家,职业伦理也是最好的,是道德楷模,这样整个法律职业共同体就建立起来了,对整个社会法治理念的传播才会起到好的作用,法律职业共同体在法制社会当中的作用才会逐渐大起来。这是我的理想,我一直想推动这个改革,但在中国要做到这一点比较困难。中国如果要从政策之治迈向法治之治,就必须进行这样的司法改革和法律共同体的转型,这样我们整个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才会完善起来,建立法治国家、现代宪政国家和一个高度文明、高度繁荣、高度现代化国家的目标和理想才会实现。我今天的演讲就到这里,谢谢大家!提问:谢谢李教授的演讲!我有两个问题:第一个问题是,刚刚去世的经济学家杨小凯先生提出了一个“宪政后发劣势和后发优势的比较”,把中国和俄罗斯进行比较,说俄罗斯采用休克疗法,前面一段时间虽然很艰难,但是现在进行了宪政改革,所以俄罗斯有一种后发的优势,而我们国家没有进行宪政改革,只是靠经济走,所以他认为中国将来要落后于俄罗斯的发展。请问您怎么认为这个说法?

第二个问题是,您刚才说中国老百姓的消费观念不太先进,我认为是政府在提供公共服务、公共产品这方面的能力很差,所以老百姓没有安全感,才会导致消费观点的保守,这是我个人的观点,对不对?您怎么看?

李曙光:杨小凯先生关于中俄两国改革路径的比较,应该说他的方法我是同意的,但是他的结论我不是十分认同。我一直认为,中国和俄罗斯情况非常不一样。我专门去考察过俄罗斯,俄罗斯这个社会有非常深层的问题,不是简简单单的制度后发优势问题。而中国我认为它的希望恰恰就在这个地方,虽然中国在政治改革方面是要慢一点,并且在制度层面做得多一点,但是和俄罗斯比,中国的自组织力量的成长是非常快的,而自组织力恰恰是产生后发优势的基点,如果看一下中国改革的路径,中国每一步的进展,实际上并不是大家所理解的或者是一些学者所理解的,是自上而下的,而是自下而上的,渐进的,而且这种现象会越来越厉害。这恰恰是中国根本变革的基点,这个基点造就的制度后发的优势,我认为会比俄罗斯处于“流氓无产主义”改革的阶段更好,俄罗斯的基点是比较糟糕的,虽然他进行了暴风骤雨式的改革,把它带到比较好的道路上来,但是俄罗斯有一个很大的问题,就是他没有从市场内部成长起来的这种社会自发的组织力量,而更多的看到的是一些金融寡头。我一直对俄罗斯的改革进程非常关注,我到俄罗斯考察的时候,从政府部门到警察到一些贫民,都跟他们进行交流,我认为俄罗斯的改革路径不是特别清晰,这一点我跟杨小凯先生的观点不同,他对中国现在活生生的市场的观察可以说是带有一些缺陷的。他认为制度后发的优势可能会对一个国家的改革进程,对一个国家长期的政治文明的建立,具有更大的支撑力,这个方法、思路我是同意的,但是对中俄比较的结论我是不赞同的。

第二个问题,说到公共产品和消费者之间的关系,我想你说的也有道理。现在分析中国社会,有一个很大的问题就是,从各个角度讲都是有问题的,单纯从某一个角度讲也有问题,中国的问题是一个集合的问题。它几个方面都有问题,一方面有政府提供公共产品比较糟糕的问题,另外一方面也有中国的消费观念、消费传统的问题,这可能跟中国几千年的“重农轻商”观念留在人们内心深处的东西有关,这你不得不承认。所以我认为中国目前的消费模式和消费行为,实际上是跟各种历史因子和现实的制度因子联系在一起的,只不过我更强调中国的消费传统、消费理念的影响,其实政府这块也有很大的问题,他在提供公共产品这方面还没有完全做到位。谢谢!提问:我是一个做金融工作的人士,刚刚教授讲了中国的税法非常不健全的状况,我作为这个领域的工作人士,我非常关心税法方面的法律进程。

再一个问题是我很想了解一下中国的《遗产税法》目前的进程是怎么样的。前几年媒体非常关注这个问题,现在好像显得沉寂一点了,想请教一下目前《遗产税法》的进程如何?

李曙光:关于税法,现在呼吁得更多的是从经济的层面来讲,法理层面是非常小的圈子在讨论,所以我今天特地讲了税法的问题。税法在2003年人大五年规划会议的时候还没有列入进去,我在会上做了一个发言,应该说制定一个税收基本法这一点已经被接受,列入五年立法规划的待成熟时审议的法律中去了。遗产税立法一直没有进入到立法议程,但是《遗产税法》方面的问题已经成为中国改革这么多年当中比较重要的问题,比如如何通过《遗产税法》来进行二次分配、三次分配的问题,来平衡整个社会越来越加剧的两极分化的现象问题等等。《遗产税法》现在还没有进入立法规划中去,如果大家包括新闻界继续呼吁,这部法律是有可能列入立法规划的,我也希望《遗产税法》尽快列入立法议程。谢谢!提问:据报道,不少地方案件执行率很低,您觉得立法以后执法难的问题根源是什么?您认为执行问题对我们以后法律的建立健全有什么影响?

李曙光:可以说执法难是中国从政策之治走向法治之治的一个最大的症结所在。我们现在执行难我觉得根子的问题,是和整个社会目前的政治结构、社会结构和我们中国每一个公民,包括每个官员的法律意识紧密联系在一起的,你有这样一个对法律的认知,你就有这样一个执法的水平,你的法院、法官有这样一个相对独立或者独立的地位在,所以你对法律的执行就只能到这样一个程度。我认为,一方面法律的执行能力可以推动市场经济的发展,反过来,要通过市场经济的不断扩展来慢慢解决执法难的问题。市场经济的扩展会像一些爆炸的因子一样,会很快的融到各个体系的血液当中去,包括法官的血液、律师的血液,包括我们的政治结构、利益主体的博弈等等。我觉得关键的是市场是不是真正形成了真正的能够参与博弈的主体。我一直主张立法不应该是专家立法,或者是部门立法,应该是利益主体的博弈,博弈的过程越透明,博弈的主体参与的人越多,这个法律执行得就越好,因为是大家都同意,法律是预期,是大家的合意,是大家都认可的游戏规则。如果大家对法律的认知没有到这种程度,还觉得法律是一种强权,那么这个法律的被执行度肯定非常低。所以首先要从立法开始,利益主体要博弈,越多的利益主体参与博弈,法律的执行力越到位,当然还要和我们的司法结构、审判体制、法官的选拔方式、庭审的方式等等联系在一起,特别是与我们政府的改革联在一起。所以我认为法院裁定和判决的执行问题,实际上是我们这个社会法治水平的集中体现,也是一个信号。如果这个法律定得好,执行得好,我们整个法制社会就向前推进了一步;如果这个法律立得不好,执行得不好,就说明你这个国家目前还是人治,还是政策之治,离法治之治还有很长的一段路要走。所以,我认为中国下一步最重要的改革战略就是从政策之治迈向法治之治,这是中国的希望所在!谢谢大家!